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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最新公告 | 2014-08-12 | 點閱數: 583
一、依據本府103年7月16日府社家字第1030009228號函辦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略以,「醫事
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
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

另為保障一般民眾使用113保護專線之權益,請加強宣導
所屬責任通報人員於平日上班時間應逕與本府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或利用線上系統進行責任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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