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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霖 - 最新公告 | 2014-07-16 | 點閱數: 585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3年5月26日桃教小字第1030035275號函暨本局103年5月21日桃教幼字第1030034521號函續辦理。
二、本局前於103年5月26日及5月21日,分別以桃教小字第1030035275號函及桃教幼字第1030034521號函協助轉知旨揭活動訊息,惟本局並非活動指導單位,特予重申敘明。
三、請本縣各國中小、幼兒園及鄉鎮市公所務必維護暑期活動營隊孩童安全,務請轉知學生及家長,應優先慎選政府核准立案或公營機構等主辦之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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