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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4-07-04 | 點閱數: 558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桃園縣立光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46289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第55條,業經教育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E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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