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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4-06-16 | 點閱數: 603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桃園縣立光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41612號
主旨:轉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解釋令1份,請 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3年6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79234C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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