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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4-06-12 | 點閱數: 716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桃園縣立光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教體字第1030037293號
主旨:轉知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55771號函辦理。
二、旨案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如下:
(一)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二)本辦法第5條規定,「‧‧‧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中小學代課、代理教師。」本條文係為鼓勵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爰特予明定得免經公開甄選,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代課、代理教師,不受本辦法第3條第3項所定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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