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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4-06-12 | 點閱數: 725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函
受文者:桃園縣立光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人給字第1030003699號
主旨:轉知銓敘部為應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上限,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5月30日部退二字第1033808912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次養老給付最高以36個月為限。復查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第16條規定:「....(第2項)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付1.2個月;最高以給付42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36個月為限。」再查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切結拋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得依本法第16條規定:請領至最高給付上限。據上,公(政)務人員一次養老給付之上限,將由現行36個月提高至42個月;惟擬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者,最高給付36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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