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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4-06-10 | 點閱數: 467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桃園縣立光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39120號
主旨:轉知支領月退休金教師亡故後,其長期居住大陸地區遺族因家屬生病須照顧而無法親自返臺領取月撫慰金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75980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基於公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發放相關規定一致性原則,旨揭疑義請參照銓敘部書函(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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