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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國中 - 最新公告 | 2014-05-02 | 點閱數: 701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4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050106C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配合組織改造,原辦理教師證書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教師證書相關作業,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明。
三、另教育部為利執行前開業務,自102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網址: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教師證書遺失補發、加科(註)登記、另一類科教師、中(英)文教師證書等),申請資料送件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
院,聯絡電話:(02)7734-5831,(02)7734-5807、(02)7734-5877、(02)7734-5852、E-mail: moetc.sce@deps.ntnu.edu.tw
四、至由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持有人,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或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時,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
五、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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