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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國中 - 最新公告 | 2014-04-25 | 點閱數: 531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行政院103年4月18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0629號函修正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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