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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4-04-15 | 點閱數: 498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立光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070111號
主旨:轉知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該段占缺訓練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採計為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3月27日公訓字第1030004067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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