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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國中 - 最新公告 | 2014-02-24 | 點閱數: 926
一、復 貴府102年8月29日府人力字第1020123303號函。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5項規
定:「公立幼兒園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以外之教保員、助
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
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復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2
條規定:「(第1項)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本法施行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第2項)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進
用之人員,得繼續原契約。但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
,未具本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從事幼兒
教保服務,幼兒園或學校應將其調整至適當職務,仍不能
勝任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及第3條第4
項規定:「依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所從事之工作為
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
」。
四、又查本部102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36399號函規
定略以:「審酌各類型人員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條件,
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參照本部79年5月15日台(
79)人字第22064號函及79年7月27日台(79)人字第3618
4號函之意旨,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於任
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
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於轉任
公立幼兒園教師時,該職前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
內每滿1學年採計提敘薪級1級,至代理教保員年資,目前
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五、綜上,因公立幼兒園教保員係幼照法規定配置人員,爰國
民中小學專任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年資,於渠
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
圍內每滿1學年採計提敘薪級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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