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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國中 - 最新公告 | 2014-02-12 | 點閱數: 91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署103年1月27日臺教國署
人字第1030006550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於93年12月22日教育部台參字
第0930171496A號令修正發布,並增訂第8-1條規定以教職
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
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
薪級。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
為職務等級不相當。爰有關教師之敘薪於前揭敘薪辦法訂
定發布後,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均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三、另查教育部88年11月17日台(88)字第88139825號函規定
略以,國小教師曾任未建立敘薪制度之私立幼稚園年資,
其自取得合格幼稚園教師證書後之年資,始得按「公立學
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依其當時所具學歷換算其起敘
薪級,再逐年換算其任職之各學年度薪級,換算後之各年
薪級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且未作為折抵教
育實習之用者,始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四、綜上,幼兒園專任教師取得幼教證書後之幼兒園教保員年
資,按其當時所具學歷,將歷年任職年資逐學年度換算(
比照公立學校第一年按學歷起敘後逐學年度晉級),經換
算其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再就與現職職務等級相
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予以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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