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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8-04-09 | 點閱數: 313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復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及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是以,教師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政治團體及助選工作;又校長、兼行政職教師及職員,於下班後亦不得有站台輔選或助講等行為。
二、次依行政中立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是以,倘候選人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動,應秉持公正立場處理。
三、有關行政中立學校實務上處理方式之案例如附件,請自行參閱,避免觸犯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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