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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8-04-16 | 點閱數: 316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第21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又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係參照性平法第22條所作規範。爰公務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即屬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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