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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最新公告 | 2018-04-24 | 點閱數: 538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擬於107學年度商借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7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請教師於107年4月30日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g409@mail.k12ea.gov.tw,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三、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如附件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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