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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最新公告 | 2018-04-25 | 點閱數: 334
一、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5-2條規定:「……(第2項)前項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無故未報到者,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二、請教師於申請本(107)年度介聘他縣市服務前,務必審慎考量,若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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