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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最新公告 | 2018-04-25 | 點閱數: 321
一、「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修正之摘要:
(一)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二)現行每人每日支領加班費以四小時為限之規定並無平日與假日之區別,為應機關實需,修正新增放假日及例假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之規定。
(三)各機關技工、工友及駕駛加班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支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修正詳情如附件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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