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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最新公告 | 2018-05-04 | 點閱數: 376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有關教育人員之配偶因公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申請留職停薪規定之解釋:
一、教育人員之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其經公費留學考試或取得政府機關公費補助而出國進修或研究者,得依本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二、至配偶服務機構系輔助上開機關(構)、學校或單位辦理國家重要任務或政策,並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者,亦得從寬同意比照本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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