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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8-05-23 | 點閱數: 311
公務人員為刑事訴訟程序之自訴人及告訴人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102年1月16日以前取得請求權,仍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102年1月17日至106年12月14日期間不得申請涉訟輔助。惟渠等涉訟之偵查程序或訴訟審級,續行至106年12月15日修正生效後者,如延聘律師在新法修正生效前,因新法修正生效即該當前開說明二所定之請求權要件,即於新法修正生效日起算請求權時效;至如延聘律師在新法修正生效後,則依延聘律師之時點起算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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