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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8-06-07 | 點閱數: 422
一、107年5月22日假清溪國中辦理107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協調會議。
二、該會議臨時動議提案討論:有關107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一),實際服務滿二學期之認定標準,得否採計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一案。
決議:本案經指導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說明如下:
(一)107年5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40961號函,係針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第1項「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年資採計疑義一案之函釋。
(二)爰本(107)年度申請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相關規定,其實際服務年資倘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至多採計二學期部分,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保留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權責。
(三)另依本(107)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但書申請介聘之教師,其實際服務滿2學期部分,不含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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