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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最新公告 | 2018-08-22 | 點閱數: 804
一、為落實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相關規定,行政院於六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訂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嗣於六十四年、七十五年、八十年、八十三年、八十六年、八十八年、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迭經修正。考量上開辦法之屬性為職權命令,惟其規範內容係公務人員獎懲之細節性及程序性事項,未涉實體權利義務,為符法制,爰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廢止前開辦法,並於同年五月七日另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茲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及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歷經二次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亦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修正施行,本要點部分規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為使本要點之規範內容更符各機關現行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本要點全文共計十一點,其修正要點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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