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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冠霖 - 最新公告 | 2018-08-27 | 點閱數: 562
比賽方式:
分初賽、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比賽程序:
1.各類各組均依本實施要點第肆、伍、陸項規定辦理。
2.各級學校得由各校先行舉辦校內比賽,由優勝者參加初賽,或由各校選派參賽。
(三)參加對象:依本實施要點第肆項規定辦理。
(四)比賽地點:
由各主辦單位自行擇定適當場所舉行為原則,可分區辦理。
(五)比賽日期:
初賽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之前舉辦完畢,由各主辦單位編排賽程實施。
   (六)評審委員:
由各主辦單位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七)評分方式:
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做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處理。
(八)參加決賽規定:
1.錄取名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各4隊,桃園市、高雄市各3隊,臺南市各2隊,其餘各縣市均為1隊。
2.決賽參賽者的產生方式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於初賽實施要點中明定之。
九)獎勵:
凡經初賽評定為優等以上之團隊(含指導老師、指揮、伴奏及相關行政人員),比照決賽獎勵辦法由各主辦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十)各縣市(區)初賽日程表及評審委員名單,請於初賽辦理前函知本會,俾便建議或派員協助。
(十一)初賽結束後,各主辦單位應於107年12月31日將代表參加決賽者之報名表免備文送交本會,始完成報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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