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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最新公告 | 2018-09-04 | 點閱數: 627
一、查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者,考量該等事項仍屬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之一環,且有助於警察或司法機關釐清案情,爰得比照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釋意旨,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公假。
二、另查退撫法暨其施行細則分別經106年8月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及107年3月21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均自107年7月1日施行,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並自同日停止適用,是以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及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釋所載依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認定事項,現應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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