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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最新公告 | 2018-09-04 | 點閱數: 779
一、查中央選舉委員會96年11月15日中選一字第0960009179號函略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第59條所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之半數以上須為現任公教人員,其中「現任公教人員」之涵義,基於選委會用人需要,應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現任之公務員(不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之現任教育人員、政府機關之臨時工友及依事務管理規則雇用人員與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進用之人員等在內。
三、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5月25日中選務字第1070022554號函復勞動部略以,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係依選罷法公益徵調之人員,其工作性質涉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非屬公部門進用之臨時人員範疇,亦非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之適用對象。
三、是以,依上開規定,各選舉委員會如遴派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適用勞基法之人員於投票當日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具公益徵調性質,且其工作涉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尚不宜認定為勞基法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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