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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最新公告 | 2018-09-05 | 點閱數: 479
一、本市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訂於107學年度開始運作,各校如處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者,得向本市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申請調查、輔導。
二、詳情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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