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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員 - 最新公告 | 2018-09-05 | 點閱數: 522
一、基於公教人員處理一致原則,退休教育人員或其遺族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請領退撫給與相關事項,比照銓敘部107年8月20日部退三字第1074582312號書函辦理。
二、依銓敘部上開書函以,公務人員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除可選擇匯入受監護人本人帳戶外,亦得選擇匯入監護人帳戶,惟法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使用,應依民法第1101條等有關規定辦理,另考量同一法制之相同法理,公務人員遺族退撫給與之發給及使用,亦應照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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