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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組 - 最新公告 | 2024-02-20 | 點閱數: 62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使勞工瞭解自身權益並鼓勵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桃園市政府特製作旨揭摺頁及「育嬰不困男」影片(影片請掃描摺頁QR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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