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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協行-周怡津 - 獎助學金 | 2020-08-13 | 點閱數: 639
詳見內文一、本要點之適用 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 、三等殘,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傷殘榮軍之子女。(以下簡稱傷殘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二、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學生 給予半公費待遇。
三、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一 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款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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