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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長 - 獎助學金 | 2019-08-26 | 點閱數: 658
說明:
一、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
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08年9月20日止,請貴校於開學當週公告受理前開要點第2至3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
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
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檢
具申請書(附件一表1)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
待遇後,再辦理請款事宜。
四、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府
教育局(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一)請領總金額統一收據1張(繳款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用途:108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金)。
(二)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1份。
(三)優待名冊1份(附件一表2)。
(四)印領清冊1份(如附件一表3)。
1、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
學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
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本案經費原始
憑證依據本府教育局105年7月20日桃教會字第
1050056135號函,授權學校保管備查,免報府核銷。
2、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附件二)及「原始支
出憑證(應黏貼印領清冊正本)」。
五、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
元。
(二)制服費:於本學期一次請領,全公費者1,500元,半公費
者750元。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7月
至明年1月止(計7個月),新核准者從9月至明年1月止
(計5個月)。
六、另上開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
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
給主食米…」;經查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
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84年7月以後者,無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
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貴校確認申請人申請就學
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七、另依本要點第16點規定略以:「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
是否在給卹期限內……」,請確實填寫於優待名冊;倘給
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申請撫卹單位
申請延長撫卹並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府辦理,若無申請
者,依本要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待至給卹期限屆滿為
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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