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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 - 最新公告 | 2014-05-27 | 點閱數: 720
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立光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117357號
主旨:有關重申公務人員提報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應本誠
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
施」第5點略以,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如休假期間以
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1日於國民旅遊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復查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略以,因公奉派出差報
支旅費,其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
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
二、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
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
形擇一請領,且為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
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
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
有關重申公務人員提報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應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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