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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事務組 - 最新公告 | 2024-05-28 | 點閱數: 56
教育部113年5月2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231號函修正說明如下:
(一) 考量注意事項所定之高溫月份,易產生認定疑義,又冷氣開啟時機,係以室內溫度超過二十八度為原則,爰刪除高溫月份之文字。
(二) 考量各地方政府所轄學校冷氣啟動方式不一,爰放寬不限以班級冷氣卡啟動,並應訂定相關管理機制。
(三) 考量教室門窗關閉,密閉空間恐造成二氧化碳濃度過 高,爰調整為「班級教室冷氣使用期間應視教室空氣品質,適度開窗換氣,以促進空氣流通,避免二氧化碳濃度過高。」
(四) 環境部訂有「校園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指引」,班級冷氣使用期間之開窗機制,可參考前開指引辦理。
(五) 考量教師無課務或課後時間,有備課之冷氣需求,爰明定學校應規劃冷氣使用空間,供教師集中備課使用,以兼顧舒適及節能。上開冷氣使用之備課空間,未限制需專用空間,學校得視校園整體空間利用情形,規劃適當空間, 例如空堂教室、行政辦公室等,供教師集中備課使用。
(六) 為避免設施設備改善範圍限縮於改善冷氣相關設施設備,爰調整為「其結餘款得用於學校各項設施設備改善及電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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