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桃園市長盃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發展全民體育,提高運動技術水準,並作為選拔及培訓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全國性比賽之參考。
二、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體育會
三、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桃園市體育會游泳委員會
四、比賽日期:109年10月24日至10月26日(星期六、日、一)
五、比賽地點:桃園市立游泳池
六、參加資格:
(一)凡桃園市境內各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皆可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109學年度註冊之在籍學生),社會組得以學校、個人或團體為單位組隊參加(惟戶籍需設籍於桃園市境內)。
(二)選手須攜帶身份證,國小及國中組選手可用具有照片的在學證明、學生證或桃樂卡等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三)年齡規定:
1、國小組:必須在各區境內國民小學註冊之在籍學生,實足年齡不超過12歲者(民國97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國小學生不得參加社會組比賽。
2、國中組:必須在各區境內國民中學註冊之在籍學生,實足年齡不超過15歲者(民國9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國中學生不得參加社會組比賽。
3、社會組:民國69年9月1日以後出生之桃園市民(國中、國小學生不得報名社會組)。
4、各組參加選手需設籍桃園市滿一年以上,即108年9月24日以前設籍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準)。完成報名後,有重複報名或戶籍異動者喪失參賽資格。
(四)以上各組運動員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各參加單位指定公立醫院檢查認定性別及可參加劇烈運動者,或附家長(監護人)同意參賽書;前段證明文件均由報名之各單位自行保存。
七、競賽分組及項目:
(一) 國小男生組、國小女生組:
1、自由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
2、仰 式:50公尺、100公尺
3、蛙 式:50公尺、100公尺
4、蝶 式:50公尺、100公尺
5、混合式:200公尺
6、接 力:4×50公尺自由式接力、4×50公尺混合式接力、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二)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
1、自由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
2、仰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3、蛙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4、蝶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5、混合式:200公尺、400公尺
6、接 力: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4×200公尺自由式接力、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八、為使賽程順利進行中長距離,自由式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及個人400公尺混合式等項目均訂定參賽標準。未達標準者,執行裁判有權終止該選手繼續比賽,其成績亦不予計算。泳池長度50公尺、深度180-220公分,請各單位指導教練、報名人員衡量選手能力再報名參賽,有關各組別參賽標準如附件。
九、參加辦法:
(一)參賽單位或人員報名需配合大會防疫措施,填列基本資料、聯絡電話及旅遊史,倘為未滿20歲(民國89年10月24日以後出生)者,亦須填列法定代理人及其聯絡電話。
(二)參賽單位經費須自理,另參賽隊職選手由大會依規定統一辦理短期保險,請各單位務必將報名資料填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以利主辦單位辦理保險相關事宜(未填入前開資料致無法辦理保險所生之責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其他如有單位或個人需求者,請自行斟酌辦理所需保險。
(三)報名日期:各單位應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起至109年9月24日下午4時以前完成報名,完成報名即視同授權主辦單位使用參賽者個人資料進行保險等事宜。
(四)報名網址:大會報名註冊及競賽資訊將公佈於桃園市體育競賽資訊網。
(網址:http://sports.ckjhs.tyc.edu.tw)
(五)報名項目及人數:各單位每組每項目最多可報名三人,每位選手最多可報名二個單項,接力項目每單位每組以一隊為限。
(六)各單位之註冊表格經註冊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更改運動員、職員姓名及變更運動員參加競賽項目,請各單位事先慎重辦理。
(七)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接力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者均應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 (除依規定提出不出賽或請假者) 。
(八)各單位應設有領隊1人、指導、管理若干人,負責指導、管理各該單位之運動員並與大會連繫之責。
(九)各單位應於109年10月24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至開幕典禮運動員集結區集合,參加開幕典禮。
(十)各單位於報名完成後,自行列印報名資料留存。
十、會議:
(一)技術會議:訂於109年10月24日(星期六),上午7時30分於市立游泳池
司令台前召開技術會議,各單位若未出席技術會議致使選手權益受損,責任自 負。
(二)裁判會議:訂於109年10月24日(星期六),上午8時於市立游泳池司令台前召開裁判會議。
十一、競賽秩序:由大會競賽、資訊組以電腦編配排定之。
十二、獎勵辦法:
十三、申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依據。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得以口頭向裁判長申訴,若裁判長之裁決尚有異議時,須依照規定於該項成績公佈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申訴書向大會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訴,否則概不受理。
(二)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蓋章,以書面向技術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技術委員會的裁判為終決,提出申訴時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若技術委員會議決申訴不成立時,得以沒收保證金作大會經費。
(三)關於運動員資格申訴,應用合法手續於該運動員競賽未結束前向競賽組正式提出,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否則概不受理。
(四)各項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職員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十四、罰則:
(一)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均應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 (除依規定提出不出賽或請假者) 。
(二)選手如有資格不合、冒名頂替出場比賽或超項目參賽者,經查明屬實者,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三)選手如違背運動精神、不服從裁判員或行為不檢等,經裁判長判決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四)參賽隊職員、選手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技術委員會議議決,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市市運之任何比賽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接任本市市運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或審判委員會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資格。
(五)凡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在大會期間若受前兩項懲罰時,該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均報請主管單位懲處之。
十六、附則:
十七、參賽隊職員倘為本市市屬學校教師身分,且須申請課務排代者,請於報名時檢附個人課表,並於109年9月24日前email至10028929@mail.tycg.gov.tw,逾期不受理。
十八、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最新審定出版之國際游泳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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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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